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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连云港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9-07-11 13:47:37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设计管理,规范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行为,提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水平,现就加强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设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与单体建筑相配套的供电、供水、排水、燃气、垃圾分类、广电、通信、路灯等各类管线与设施,以及教育、卫生、体育、物管、社区活动用房、居家养老用房、邮政、消防、民防、无障碍、停车场、充电桩、快递等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园林绿化等。

 

    2.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贯彻绿色生态、节能环保要求,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总体设计、阶段建设、分期验收”的原则,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完善,功能齐全,满足业主的基本居住条件。

 

    3.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积极开展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园林式居住区创建等工作,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宜居品质。

 

    4.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图和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完成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包括总平面、竖向、环境景观、管线综合等设计。对居住区建筑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2万平方米项目,我局将及时组织规划、消防、市政公用、排水等部门和专家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5.建设单位应自行组织专家对相应配套设施施工图进行论证审查,其中排水部分施工图需与我局总工办共同组织专项审查。

 

    6.建设单位要将开发项目经专项论证审查通过的排水部分施工图、专家审查意见以及规划审定的总平面图一并报我局总工办。

 

    7.建设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通过后的配套设施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本通知在海州区、连云区、开发区、高新区、徐圩新区、云台山景区实行,各县、赣榆区可参照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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